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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清县促进会展业加快发展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1/3/17 11:31:26   浏览次数:806   内容来源:湖州伍方会议

湖州市德清县人民政府文件

德政发〔2019〕12号

德清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清县促进会展业加快发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高新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府直属各单位:

《德清县促进会展业加快发展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清县人民政府

2019年4月18日

德清县促进会展业加快发展实施办法(试行)

 为加快德清县会展经济发展,根椐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展览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1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第一条  设立会展业专项扶持资金

在商贸专项资金中增加会展扶持资金子项目。

第二条  关于展览类项目的扶持政策

(一)在德清县域范围内按市场化运作方式举办的符合条件的经贸类自办展览会给予奖励。

1.奖励条件

展览项目由我县相关企业作为展览会主办、承办单位,每届展期3天(含)以上,展览面积达5000平方米,且专业展览规模 200 个标准展位以上,综合展览规模 350 个标准展位以上。

2.奖励标准

(1)对于专业性展览项目,按每5000平方米(标准展位不少于200个)6万元进行奖励。每增加3500平方米并增加150个标准展位的增加3万元奖励。

(2)其他自办展(综合展)按每5000平方米(标准展位不少于350个)5万元进行奖励。每增加3500平方米并增加150个标准展位的增加2.5万元奖励。

(3)对在境外3个以上国家或地区参展商参展,境外参展商达到总参展数量的20%以上的国际展览,奖励标准按每5000平方米8万元进行奖励。每增加3500平方米并增加150个标准展位的增加4万元奖励。

(4)对于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地理信息、通用航空、人工智能等我县主导产业的展位占60%以上的综合展览,奖励标准按每5000平方米9万元进行奖励。每增加3500平方米并增加150个标准展位的增加4.5万元奖励。

(5)符合第(4)条的国际展览,按每5000平方米11万元进行奖励。每增加3500平方米并增加150个标准展位的增加5.5万元奖励。

(6)单个项目的奖励总额当年度最高不超过25万元。

(二)在德清县域范围内成功举办符合条件的经贸类引进展览会给予奖励。

1.奖励条件

(1)展览项目由非注册于本县的国内外相关机构或企业作为展览会主办、承办单位,采取市场化运作,每届展期 3 天(含)以上。

(2)展览面积达5000平方米,且专业展览规模 250 个标准展位以上,综合展览规模 400个标准展位以上。

(3)展会主办或承办方注册资本 100 万以上。

2.奖励标准

(1)对于专业性展览项目,按每5000平方米(标准展位不少于200个)5万元进行奖励。每增加3500平方米并增加150个标准展位的增加2.5万元奖励。

(2)其他自办展(综合展)按每5000平方米(标准展位不少于350个)4万元进行奖励。每增加3500平方米并增加150个标准展位的增加2万元奖励。

(3)对在境外3个以上国家或地区参展商参展,境外参展商达到总参展数量的20%以上的国际展览,奖励标准按每5000平方米6万元进行奖励。每增加3500平方米并增加150个标准展位的增加3万元奖励。

(4)单个项目的奖励总额当年度最高不超过15万元。

(三)在德清县域范围内成功举办的各类消费性展览给予奖励。

1.奖励条件

(1)展览项目由相关机构或企业作为展览会主办、承办单位,采取市场化运作,每届展期 3 天(含)以上。

(2)展览面积达5000平方米且展览规模 400个标准展位以上。

2.奖励标准

(1)对于消费性展览项目,按每5000平方米(标准展位不少于400个)3万元进行奖励。每增加3500平方米并增加150个标准展位的增加1.5万元奖励。

(2)单个项目的奖励总额当年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三条  关于会议类项目的扶持政策

(一)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在我县举办商务会议、学术会议及综合会议给予奖励。

1.奖励条件

(1)由各类行业商(协)会、企业等在德清县域范围内举办的以市场化方式运作的商务会议、学术会议及综合会议;

(2)参会人员在我县住宿 2 晚(含)以上;参会人数达到200人以上(含)。

2.奖励标准

(1)对于商务会议,按参会人数,80元/人予以奖励。

(2)对于学术会议及综合会议,按参会人数,60元/人予以奖励。

(3)单个会议的奖励当年度最高不超过25万元。

(二)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在德清县域范围内召开的国际会议给予奖励。

1.奖励条件

(1)由国内外专业机构或企业在我县以市场化方式运作举办。

(2)参会人员来自五个以上国家或地区(含港澳台),境外参会人数占总参会人数的20%以上,且境外参会人员在我县住宿1晚(含)以上;境内参会人员在我县住宿5晚(含)以上,且总参会人数达200人以上。

2.奖励标准

(1)境外参会人员按每人500元予以奖励,境内参会人员按每人100元予以奖励。

(2)单个会议的补贴当年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四条  关于做大做强会展市场主体的扶持政策

培育市场主体,扶持一批经营规模大、服务水平高、核心竞争力强的专业会展企业。对在德清县注册登记、依法纳税的独立法人会展企业,并在县内年营业收入首次达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20万元和30万元奖励。对纳入商务部展览重点联系企业名单的会展企业在德清县注册设立独立法人的会展企业,按上述奖励标准的150%执行。对上市或者取得国际展览协会(UFI)认证的知名会展企业在德清县注册独立法人的会展企业,按上述奖励标准的200%执行。

对在德清县新注册,实到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200万元的新设立会展企业,在我县内租赁办公用房的,给予房租补贴,补贴标准为按每年租金总额的60%予以补贴,补贴面积以人均办公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为准,连续补贴三年,每家企业累计不超过80万元。

第五条  关于加强会展人才培养的补助政策

支持我县现有会展人才培养,对参加国家级或省级社会团体举办的会展业培训并取得证书注册地在我县的企业人员,给予培训经费60%补贴,每家企业或机构每年补贴人数不超过5人。

国家级或省级社会团体在德清县域范围内举办会展业培训,人数200人以上,培训时间在16学时以上的,按每人100元进行奖励,单次培训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六条  会展业专项扶持资金的审批流程

由一个符合条件的主办或承办单位向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所在镇(街道)提出申请,由举办地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条件严格把关,对符合条件的报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审核,审核通过后,在专项资金中列支,申报材料受理截止时间为每年十二月三十日。

第七条  附则

(一)所有申请奖励的会议及展览项目,应按要求提前三个工作日以上到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所在镇(街道)进行报备,否则不得申请。

(二)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镇(街道)及相关部门主办承办的展会项目,以及从其他渠道已获得县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申请。会展业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骗取、挪用专项资金的行为,县商务局将会同县财政局收回违规资金,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三)对我县会展业发展有重要意义的国际性、全国性的重大展会活动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确定申办费、筹办费或服务费予以支持。

(四)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试行过程中,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为准。

附件:德清县会展业项目扶持资金申请表

德清县会展业项目扶持资金申请表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县人武部,

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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